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意义:为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培养师生克勤克俭、艰苦奋斗的良好习惯,加快节约型校园、绿色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包括在校学生、教职员工及其他在校内工作、活动的所有人员)、学校所属的所有场所(包括教学场所、办公场所、生活场所、实训场地、运动场馆等)及学校各项工作(包括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校企合作、后勤服务等)。
第三条 浪费含义:本工作制度所称浪费,是指学校各部门或部门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社会和学校造成损失的行为。任何超出“满足合理需求”界限的资源消耗,任何因管理不善、意识不足、行为不当导致的资源效用降低或价值丧失的行为均属浪费。
第四条 工作原则:坚持教育引导与制度约束相结合,坚持全员参与与重点管理相结合,坚持源头控制与过程监督相结合,努力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校园风尚。
第五条 遵循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节约,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六条 组织机构:成立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党委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处室、系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总务处为牵头部门,办公室成员部门为总务处、党政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督察处、纪委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总务副校长兼任,总务处负责人为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其他成员部门负责人均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为成员部门相关人员和各部门节约工作专员。
根据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部门业务分工,总务处牵头负责资源节约相关管理工作,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相关管理工作,财务处牵头负责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相关管理工作,教务处牵头负责教学设施及耗材的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宣传教育相关管理工作,督察处负责对节约工作的审计和督导检查、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节约工作的再监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学校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工会账户和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使用。
第八条 学校强化预算刚性约束,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支出”规定。根据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党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到先批后支。严格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进度实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增强预算执行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十条 按照深化政府会计改革要求,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准确核算学校运行经费,全面反映学校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校级决策会议(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和学校财务规定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各部门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与本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学校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部门负责人是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自评负责,对开展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行后达到预期的绩效目标效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低效无效投资,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五条 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应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对带有旅游性质、牟利性质的会议、学习或培训坚决予以制止。
外出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执行“先审批、后实施;先成果、后报销”原则,强化质效把关,严禁异地部门或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确因工作需要开展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费用报销时须提交出差审批单和经分管校领导审签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报告等材料。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等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对主办方已经统一安排接送、食宿等情况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出差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报批出境计划,不得违规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第十八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无实质业务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
第十九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第二十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办公室应当牵头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实行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 明确责任对象,实行对口接待,对等接待。同城一律不接待。实行一次一结算,严禁“打包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二十六条 工作接待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接待标准原则上控制在100元/人。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参与公务接待活动的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就餐可安排适当形式的工作餐,就餐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餐30元。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邀请的对学校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做学术报告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的接待用餐,由各对口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接待申请并提供学校出具的邀请函,可安排一次工作接待餐。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主动邀请到校讲课、进行学术交流的专家学者,由学校对口部门按照聊城市相关住宿标准安排住宿,学校承担住宿费用。其他情况根据来宾意愿,由学校对口部门在标准内协助办理住宿手续,费用来宾自理。
第二十九条 外事活动接待严格按照《聊城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三十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国情的公务用车制度,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留公务车辆属于业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业务保障。使用范围包括:用于纸质公文、大宗现金、银行票据、档案资料等文件的交换、传递;用于保密和安全要求高、时限性强的紧急公务活动;用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应急任务、实施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其他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事项。
第三十二条 从严控制社会租赁服务车辆的使用范围和数量,严格执行社会租赁用车审批程序。有下列情形的可租赁社会车辆:组织师生参加大型会议或重大集体活动;学校集体公务出行;学校集中组织外出调研、考察学习等工作;其他确需租赁社会车辆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务车辆的档案管理要做到“一车一档”,公务车辆的行驶执照、号牌、证件、档案资料实行严格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招标企业进行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的制度。
建立公务车辆每季度行驶公里、百公里油耗、维修费用及用油情况台账,年底形成年度车辆油耗及维修工作报告。公务车辆要避免长时间搭载不必要的重物,不超载行驶。尽量减少公务车辆空调使用量,正确使用节能模式,降低油耗。公务人员在离车参加公务活动时,驾驶人员应将车辆熄火待命,避免停车后开空调等待。
第三十四条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校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严格精简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不搞层层陪会。
第三十八条 会议场所首选校内场所,严格控制在校外召开会议,确因需要在校外召开的应在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议定点场所举行。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实物背景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外出参加培训,严格按照部门负责人初审把关、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的流程,严禁“先上车后买票”现象。外出参加培训,原则上是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或要求参加的与业务紧密贴合的各类培训。严禁参加各类协会、学会和社会机构组织的以营利为目的、业务关联性不强的培训,以及同类业务舍近求远的培训,外出培训参加人员数量从严控制,原则上同部门不超过两人。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四十条 会议费、培训费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培训;先成果、后报销”的原则。应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培训费开支,对没有预算、对于未履行审批程序、超范围、超标准或未按规定提交会议及培训通知、外出审批表和培训成果(派出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会议费、培训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承办或参加各类协会、学会和社会机构组织的无实质性意义的各种竞赛。从严控制举办节会、庆典、论坛和各类赛会。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二条 严控以学校名义主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庆祝会、纪念会等仪式性活动及其他节庆、庆典活动,以学校名义主办的每学期初须报学校研究决定,以各部门名义主办的每学期初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举办。经批准举办的各类活动要严格执行预算审批,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四十三条 学校办公用房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
第四十六条 办公用房建设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严禁对已有办公用房进行改变功能的大拆大建和改造。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有限度的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七条 对学校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学校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九条 加强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注重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办公家具、办公用品、教学耗材、资产与设备等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十条 节约用电
1.照明管理。充分利用自然光,减少人工照明。杜绝“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公共区域(如走廊、卫生间)的照明由后勤部门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定时开关。
2.空调管理。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开空调时关闭门窗,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春秋季节尽量采用自然通风。
3.办公设备管理。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电源,减少待机能耗。下班后必须切断所有用电设备电源。
4.教学实训设备管理。实训室、机房、多媒体教室设备使用完毕后,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须负责关闭所有设备电源。
5.推广智能监测技术:强化重点区域(教学楼、实验室、宿舍、食堂等)能耗数据分析。加快淘汰高耗能设备,推广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技术。
6.优化中央空调运行标准。提倡季节性温度调节与节能模式,冬季空调供暖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夏季空调供冷时间原则上为每年5月15日至9月15日。
第五十一条 节约用水
1.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水管、龙头有滴漏现象,任何人都有责任立即向总务处报修。
2.养成随手关紧水龙头习惯,杜绝“长流水” 及非必要冲洗行为。洗菜、洗漱、拖洗、冲厕等应控制水流和集水量,避免过量用水。
3.绿化灌溉提倡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方式,并尽量利用雨水或再生水,避免大面积漫灌。严禁使用自来水或消防用水。
4.构建节水型校园,完善智能计量体系,及时分析供水管网系统的计量数据,对数据异常的用水部门及个人及时告知提醒,严控供水管网水量漏损率。推广感应式节水器具,鼓励雨水、中水循环利用。
第五十二条 节约粮食
1.加强食堂管理。避免因采购计划不周、储存不当、加工技术不过关导致食材变质、损坏或利用率低。食堂应根据日常就餐数据精准采购、科学配餐,减少食材库存损耗。提高菜品质量,可推出半份菜、小份菜,满足不同需求。饭菜售卖严禁超量或赠送,严禁员工食材外带。
2.强化宣传教育。在食堂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语、宣传画,通过主题班会、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光盘行动”宣传教育。
3.师生行为要求。实施“舌尖上的节约”。引导学生按需取餐、文明就餐,自觉践行“光盘”,杜绝食物浪费。建立光盘监督机制,组织学生设立“文明就餐监督员”,对浪费行为进行善意提醒和引导。教职工在宴请、聚餐活动中也要避免讲排场、超量点餐等行为。
4.厨余处理。积极与相关企业合作,做好厨余垃圾的分类与资源化处理。
第五十三条 办公用品及办公家具管理
(一)办公用品管理
1.文具管理。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文件印发。确需打印的文件,提倡双面用纸,注重纸张的重复利用(如作草稿纸)。严格控制文具的申领和发放,实行以旧换新登记制度。
2.耗材管理。打印机、复印机的墨盒、硒鼓等耗材应优先采购环保可回收产品,并鼓励重复充填使用。严格控制耗材更新更换,实行以旧换新登记制度。原则上购买具有双面打印功能的打印机。
3.通讯费用管理。办公电话通话应言简意赅,控制通话时间,严禁用办公电话聊天、办理私人事务。
4.校外印刷品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对常规模板化印刷品进行内容评估;推行统一采购管理;建立印刷品管理台账;推广数字化替代方案;推行“按需分批印刷”模式,避免一次性大量印刷。
(二)办公家具管理
1.提高办公家具的使用效益,杜绝闲置浪费和超标配置,坚持“保障必需、从严控制、规范配置、节能环保、损坏赔偿”原则。
2.严格办公家具的配置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限,首选简约、耐用款式,不得配置高档豪华家具。
3.规范采购审批。申请新家具坚持“以旧换新”原则,所有办公家具采购必须纳入年度预算方可采购,采购时应遵循“实用、耐用、环保、价优”原则。
4.日常使用与保管要落实使用人责任,师生员工应爱护家具资产,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使用人照价赔偿。
5.建立流转调剂机制。由总务处建立校内办公家具闲置台账,部门新增办公需求或家具损坏需要更换时,必须首先查询校内闲置家具台账,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无法调剂的,方可申请采购。因人员调动、部门重组等出现家具闲置,须统一收回并重新调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处置。
6.强化维修维护。坚持“能用不换,能修不弃”修复优先原则。对于出现轻微损坏(如松动、掉漆、滑轮损坏)的家具,应首先联系总务处进行维修,总务处应定期对办公家具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小问题,延长使用寿命。
第五十四条 教学耗材管理
1.各系部应制定科学的学期教学计划和耗材(包括实训耗材)使用计划,精确计算耗材需求量,按需申领。避免教学计划制定不精准,导致耗材(如钢材、电子元器件、食材原料、纸张等)采购过量,存放过期或变质。
2.爱护教学设备和器材,规范操作,延长使用寿命。避免学生因操作技能不熟练、练习时不认真、指导教师要求不严,导致材料加工错误、产品报废率过高;鼓励对可重复使用的耗材(如零部件、工具、材料边角料)进行回收再利用。
3.建立实训耗材使用台账,定期盘点,分析浪费原因,不断优化管理措施。
第五十五条 避免资产与设备浪费的措施
1.固定资产闲置浪费。避免盲目申购或受赠的仪器设备长期闲置不用;避免教学设备、体育器材因调度不善导致使用率极低;避免会议室、功能室等场所长期空置或使用时间很短。
2.设备维护不当浪费。爱惜学校的公共设施、教学仪器、实训设备等,避免违规操作导致设备提前损坏或报废;日常维护保养要及时,避免保养缺失导致缩短设备使用寿命。
3.低效采购与重复建设。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沟通,避免重复采购功能相似的设备或软件;坚决避免采购前调研不充分,购买的设备不兼容、不适用,造成“一来就闲置”。
4.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建立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台账,规范废旧资产处置流程。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提倡变废为宝,提高废物利用率。
5.加强对校园数字化信息系统(包括智慧校园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安防监控系统、教学支持系统、三网融合系统等)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健全共享机制,加强资源整合,降低软件开发、系统保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6.加强对校园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校舍的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修加固,室内外装饰装修等)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决策、预算控制、精细管理、绿色低碳、全程监督”原则,杜绝“拍脑袋”工程和重复建设,严控大拆大建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建设。内外装修应遵循“简约、实用、安全、环保”原则,严禁高价装饰材料的豪华装修,装修应以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为首要目标。
7.建立人为损坏和破坏公物的赔偿机制。根据公物人为损坏和破坏责任界定,由责任人赔偿。建立从“发现报修”到“责任认定”“赔偿执行”,最后“维修反馈”的闭环流程。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六条 质量管理办公室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通过悬挂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讲座、新媒体推送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我校推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校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五十七条 教务处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教师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日常管理之中,让广大教师自觉在组织课堂教学、实训操作等时,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教学环节,避免不必要资源浪费。
学生处团委应当通过开展主题班会、节约主题征文比赛、校园节能改造创意设计等活动,教育引导学生节约用水用电,珍惜粮食、厉行节约,激发学生的节约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组织人事处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党员干部、教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和载体,利用现场教学等形式,让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工亲身体验奋斗传统和节约实践,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纪委纪检监察室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做到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五十八条 总务处应当围绕节约型校园、绿色校园建设,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光盘行动”“节能办公”等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广大师生、员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校园文化。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对各部门分管业务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自我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加大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
第六十条 财务处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作用,应加强对学校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以及政府采购和会计行为等事项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资金浪费问题,及时向业务牵头部门和相关领导反馈有关情况。
第六十一条 督察处充分发挥审计和督导作用,应结合日常财务管理,每季度开展一次对学校预算编制、执行等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学校公务支出的审计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有关违规问题。督察处根据本制度和相关细则,每季度开展一次水电、办公家具、办公用品、教学耗材、资产与设备等浪费行为的督导检查。
第六十二条 纪委纪检监察室充分发挥再监督作用,应不定期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再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并及时向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有关结果。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1.本部门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2.指使、纵容管辖部门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
3.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
4.其他对本部门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
2.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3.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
4.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
5.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6.严重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浪费的行为;
7.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责任追究由组织人事处、纪委纪检监察室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责令退赔。
第六十六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部门负责人在每年度述职评议报告中,应报告本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开展情况。对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造成较大浪费的部门要扣除相应考核分值,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较为突出的部门予以奖励或表扬。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工作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