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刊超期、遗失、污损赔偿规定

作者: 时间:2020-09-06 点击数:

为加速书刊流通和强化对书刊的管理,维护读者权益,有效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特制订本办法:

一、超期罚款

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超期1天罚款0.20元。

二、遗失赔偿

(一)图书遗失

1.普通图书

 ①按同版本图书赔偿,每册图书另交纳5元加工费

 ②赔款:1990年以前(含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1991年1月至2000年12月出版的按书籍原价的5倍赔偿;2001年以后(含01年)出版的按书籍原价的3倍赔偿。

2.多卷书

丢失多卷/集/册图书中某一册,而不能单册零购者,按整部/套图书价格的平均单册价的10倍赔偿。

3.绝版书、贵重书、工具书,按原价10—20倍赔偿。

(二)期刊遗失

1.现刊:丢失一期按该刊全年价赔偿。

2.过刊合订本:参照中文图书的赔偿标准。

(三)遗失、损坏副本光盘的,按每张10元赔偿。

1读者在赔偿之后又找到原书,可归还图书并持我馆开具的赔款收据退回赔款。但从赔偿之日起计算并收取超期罚款。

2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并赔偿原书。允许其在1周之内购买,不计逾期费。如在1周之后既不赔偿原书也不赔款,则按超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或赔款同时,追缴超期罚款。

三、污损赔偿

(一)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污损书刊者,一般图书每页罚款1元,图表类每页罚款2元。如损坏严重,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

(二)读者故意拆散、剪、撕毁书刊等,按原书刊价格10倍罚款。损坏严重者,按遗失书刊规定赔款,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三)丢失或损坏书标、条形码等,每项罚款2元。

四、窃书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窃书论处:

(一)未办借书手续将书带出馆(室)外。

(二)在书库(阅览室)内将书刊丢出窗外或藏匿于身上企图带出馆(室)外而被发现者。

(三)盗用他人借阅证借书。

(四)“调包”还书,以及其他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

窃书一经发现,按每册图书50元—100元罚款,追回所窃图书并停止该读者借阅权限三个月。情节严重者通报本人所在处室系部纳入诚信记录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曝光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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