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和安全性,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修订<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校公章:“中共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委员会”印章、“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印章(含钢印);
(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名章;
(三)学校各部门公章;
(四)冠以法定名称业务专用印章(以下简称业务专用章);
(五)其他经过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类印章的刻制审批、启用废止、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新印章的刻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五条 新印章的刻制程序:
申请新印章刻制的部门须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提交刻制依据和《印章刻制审批表》(附件1)。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批确定印章规格及式样后,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办理刻制印章相关手续。
第六条 各部门经允许可拥有一枚行政印章,专用印章的刻制,必须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三章 印章的启用与废止
第八条 各部门的行政印章,均由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公布启用。启用内容包括:启用印章的依据,启用印章的名称、时间、印模等。因印章磨损更换的不再发启用通知。
第九条 变更机构名称或原印章磨损、遗失而启用新印章时,作废的旧印章要及时上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并声明废止,然后由党政办公室档案室封存或销毁。因遗失而更新的印章必须与原印章有所区别。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程序
第十条 印章的保管
(一)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二)各部门对印章应妥善保管,校内使用,不得随意乱放,不得出借、出租。若印章遗失或被盗,须及时报告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程序
使用学校公章、钢印及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名章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用印人要认真填写《用印申请单》(附件2),写明用印单位、份数、文件标题、用印人,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用印。
使用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名章的文件、资料,各职能部门填写《用印申请单》,必须经校领导本人审阅同意后,方可用印。
以学校名义对内外印发的公文,按照公文流程由相关负责人签发后用印。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函,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用印。
以党委名义发的证书、证件及上报的各类集体或个人材料,需经党委研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组织发展工作用印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按照程序报党委审批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核实人数并用印。其他特殊用印者,需经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后用印。
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等各类重要材料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校长签字批准后用印。
以学校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审批表、申报表等材料,须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校长签字批准后用印。
办理工作证、学生证等各类常规证件,须由各主管职能部门审核签字并附名册、名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用印。
教工办理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及其他组织要求出具的证明等,须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学生开具在校证明由所在系部统一办理,出具证明并加盖系部印章后办理用印。
学生的毕业证盖章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办理,用印申请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凡向外申报的科研立项、课题评审等,由用印申请人所在部门报教科研中心,并填写用印申请单,经教科研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校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教学成果申报等由教务处统一审核,填写用印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校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各类评选表彰材料由活动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填写用印申请单并附人员名册,教职工表彰材料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签字后用印,学生表彰材料由分管领导审批后用印。
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以及空白纸张上用印。
印章的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安全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公章和被授权管理的印章的使用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 印章的保管人应忠于职守,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用印时应仔细核实用印内容、数量,检查用印手续是否齐全;保证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要求上不压正文、下压日期(学校钢印须在照片边角压印)。
第五章 责任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责任部门,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印章的管理责任人。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对各部门的印章管理情况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进行通报批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并责成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法律后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印章刻制审批表
2.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用印申请单
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