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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内部审计规定(试行)

2023-12-2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监督和经济管理,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强化内部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制订内部审计制度是为了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学校科学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审计机构是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对学校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构对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根据内部审计任务的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邀请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临时参加某项审计活动,共同完成有关审计任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学校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和业务提高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 学校党委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的执行。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发现打击报复内审人员的,应当及时制止,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肃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如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提高业务水平。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校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各项教育事业费、代管经费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

(八)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加强管理和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材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加、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监督检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整改情况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对审计工作中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领导及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确定由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和学校的中心任务,按学校领导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账表及凭证、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及实物,向相关人员问询等方式,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及被审计部门意见一并送学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书面提出,由分管校领导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研究分析做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内部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学校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党委或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八)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九)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学校、被审计部门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党政办公室会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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