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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重大事项督查制度(试行)

2023-11-02   点击:

为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提高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及效率,建立有效的学校事务督查督办工作机制,促进学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围绕上级部门相关工作、学校党委和行政的中心工作以及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形式,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部署的有效落实,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督察范围

(一)党委会等学校其他重要会议议定需督导的事项;

(二)学校统一部署的重点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需督导的事项;

(三)校领导批示或交办的工作中需督导的事项;

(四)其他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三、督察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督查督办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认真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着重就学校发展和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督办督查;

(三)务求落实的原则。狠抓工作落实,注重工作实效,促使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检查报告有关落实情况,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力戒形式主义、坚决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四、督查督办形式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形式为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

(一)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视任务要求不定期进行。

(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查小组,不定期进行。

五、承办部门的责任

(一)承办部门要加强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办理措施,确保办理工作完整到位。

(二)承办部门要将办理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时限内送至督察处和相关部门审查。

(三)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外界因素造成督查督办事项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承办部门写出书面材料,报学校督察处和相关部门酌情处理。

(四)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责任部门牵头办理,成员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与责任部门协商,共同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的报告由责任部门负责。

(五)责任部门、成员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责任部门负责人协调解决。

督察督办程序

1.立项。对于需要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重大事项及时立项并通知承办部门。

2.催办。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进展不大、效果不明显的,学校督察处通过电话、约谈、邮件等方式及时进行催办。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外界因素造成督办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部门可以申请延期完成或撤销督办事项。

3.办结。承办部门在督办事项完成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办理情况。督察处会同相关部门对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

4.报告。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事项,应及时向责任领导或相关部门汇报办理结果。

七、成果运用

督察处将各部门在落实办理督查督办任务情况报告学校,作为其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对于落实督办任务不作为、慢作为的部门和个人如实上报学校,视情况给予处罚。

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部门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督察处将上报学校按规定追究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八、本制度由督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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