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有哪些基本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其基本涵义包括:
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3.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科学研究权
n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基本涵义包括:
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
2.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
3.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
4.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管理学生权。
n 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其基本涵义包括:
1.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指导学生,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
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获取报酬待遇权。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涵义包括:
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
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民主管理权。
n 其基本涵义包括:
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
2.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教师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益和水平。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
n 其基本涵义包括:
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碌碌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