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后勤保障、服务社会等方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核机制,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信息公开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公开办),设在党政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此外,学校质管办协助校公开办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所在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所在部门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部门发布涉及其他部门的信息,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及相关落实情况。
(四)年度质量工作报告,在校生数据、教师数据、办学条件数据等年度统计数据。
(五)财务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六)学生资助,各类型招生、考试与录取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
(七)专业设置和建设、课程与教学计划、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体育美育教学、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
(八)教师招聘,岗位评聘,县级(含)以上各类评先树优、表彰奖励等。
(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涉及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校公开办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由学校按照程序审核批准后予以提供。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信息,以学校门户网站为主要公开方式。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其他互联网官方媒体、报刊以及在校内固定场所设置公告栏、电子屏等便于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知晓的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公布学校信息公开咨询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由校内各部门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应当对公开事项开展风险评估,对直接关系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安全稳定问题的事项,在作出公开决策前,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研判。
第十五条 及时将公开情况等资料登记归档、妥善保管,积极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将各部门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认为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督察处或纪检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信息公开而出现工作失误、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发展和稳定的,视情况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公开办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
2023年12月12日